教育部訂定「教育部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要點」,請各校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獎勵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包括編制內專任教師、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
獎勵基準: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取得族語能力證明書,且於申請時仍在職。
獎勵方式: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嘉獎一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中級認證合格,嘉獎二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高級以上認證合格,記功一次。相同語言別及等級之獎勵,以一次為限。
鼓勵教師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