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10月13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33015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於106年9月20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該法第三十八條並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各級學校。
三、為落實國民體育法修法意旨,請本校踴躍加入前開相關特定體育團體,或加入個人會員,攜手參與我國體育運動發展,共創新局。
個人會員申請網址: https://coach.rocsf.org.tw/apply_form/
四、檢附特定體育團體名單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