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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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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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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於
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及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三次修正施行。
為解決實務執行所遭遇之問題,建構更完善獎勵表揚制度,並使已
獲獎者蓄積更大影響力,落實環境教育之推動,爰擬具「國家環境教育
獎獎勵辦法」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辦理期間及參選事蹟之年度規定,並明確規範個人獲獎者之績
優事蹟,不得作為其他參選者使用之年度限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審查程序之參選年度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獲獎者再次參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