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
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校長在考核辦法之定位
復議權: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變更權: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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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