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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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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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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一、為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
國教署依據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
點,鼓勵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參加語言能力認證
,並自104年度起全額補助通過前一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
證教師之認證報名費。另為鼓勵現職教師參加認證,自106
年度起針對參加認證惟未通過之教師,亦補助半額報名費
。
二、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客家委員會、原住民語言能
力認證之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機關網頁皆詳細記
載相關資訊,鼓勵教師及學生踴躍參加本土語言相
關認證。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