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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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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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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政府機關、學校紙杯減量方
案」暨花蓮縣政府105年4月22日府環廢字第1050074612號 、106年3月22日府環廢字第1060056630號函辦理 。
二、配合本縣推動資源回收業務之垃圾分類政策,辦理下列各項目:
(一)調查回收廢食用油流向紀錄。
(二)推動使用非一次餐具。
(三)推動紙杯減量政策。
(四)推動使用透明垃圾袋。
(五)推動生熟廚餘分類回收。
三、旨揭政策已納入推動本縣106年度資源回收工作計畫稽查。
註:稽查時如發現未依垃圾分類(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排出者,依廢棄物清除處理法第14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