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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金于琪 - 學務 | 2025-09-09 | 點閱數: 52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630A號函、「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通報作業要點)及「學生輔導法」規定辦理。
二、 依防制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推動及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倘貴校尚未完成防制委員會組成及研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請即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基礎。另請依防制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
四、 請貴校於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學生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依通報作業要點所定通報期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進行通報。另為保護兒少權益,如案發過程有旁觀者錄製影片並外傳,請立即尋求「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下架。
五、 如發生疑似生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如發生疑似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則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另請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六、 為保障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依防制準則第38條規定,有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之必要時,除應審慎評估外,並請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以符合兒少之最佳利益。
七、 請貴校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此類議題之辨識及處理知能,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為,以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另請貴校暢通學生意見反映管道(如學校電子郵件信箱、反映專線或實體信箱等),並利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宣達相關校內意見反映管道,以利學生及家長對校內事務存有疑義時,能循明確管道及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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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style="font-size: 1.25rem;"><a href="https://www.llps.hl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3495" target="_blank">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a></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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