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應重視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不拍、不傳、不持有性影像,避免成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加害者。
若發現身邊有兒少遭受性剝削,務必謹記「求助、蒐證、報警」三步驟,以下為求助管道:
1. 撥打110報警
2. 撥打113保護專線
3.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Help
4..性影像處理中心線上申訴https://tw-ncii.win.org.tw/#help 服務專線:02-6605-7373
5.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諮詢專線:02-2577-5118或是網路申訴
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