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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巧樺 - 健促 | 2024-03-12 | 點閱數: 52

菸害防制法

第 四 章 特定人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16 條

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第 17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完整法規請參閱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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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1日 14時15分
52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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