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議題系統性訪查計畫」訪查對象:
1. 在兒少安置機構或校園內遭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且加害者為校內人士(含老師、學生、行政人員、職員、教練、社團老師…等)。
2.在兒少安置機構或校園內遭受性侵害或性剝削,而加害者為非校內人士。
3.加害者為兒少安置機構或校內相關人員,但受害發生地點不在機構或學校。
4.受害地點或加害者身分皆與機構或學校無關(例如家內性侵等),但受害者曾經向機構人員或學校老師表達遭受性侵害或性剝削,未獲得任何協助者。
二、計畫詳細資料請參閱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https://nhrc.cy.gov.tw/monitor/systematic/detail?id=cfed2469-4ead-4cf9-bb14-a98f3d85af8b或本計畫專屬網頁:https://www.voice2heart.com/。
三、猥褻也是性侵害,不當的觸摸、被強迫觸摸、看與被看,或看似兩情相悅的權勢性侵等,都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護的範疇。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性侵或猥褻行為,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趁人不能或不知抗拒、利用權勢或機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及對未滿16歲之人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