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摘要如下:
(一)請志工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並協助宣導風險分攤,依志願服務法第14條規定,應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服務,提供志工安全之服勤環境。
(二)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加強對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偽造、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三)有關依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申請全國績優志工團隊獎案,每單位最多推薦2個團隊,優先推薦曾獲衛福部或全國性表揚之志工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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