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鳳林鎮林榮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管理辦法
111年9月22日修訂
經111年9月26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教育部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3309A號函) 。
(二) 110年9月17日「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21891B號函)。
(三)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
二、目的
依據行政院核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推動,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鼓勵使用數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輔助,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
三、借用與保管原則
(一) 本規範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學習載具設備每生一台,設置於各班之充電車內,請各導師隨時上鎖及留意歸還時之檢查,以防被竊取。
(三) 如遇大規模遠距授課,或各校自主因應班級編排及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之情事,學校應優先考量經濟弱勢或家中無相關設備之學生提供資源。
(四) 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五) 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六) 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七)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案…等,資料毀損或遺失,出借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四、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魯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