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法規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
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
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
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
包等)。
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安
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
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
陪同;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
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則應有二
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
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
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
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
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
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
得在場。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
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二十八點及本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
密義務。
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
、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
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
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
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