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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
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
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
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
之歧視或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