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透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實施通報。 |
二、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三、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四、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
(一)校安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https://csrc.edu.tw/。 |
(二)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 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
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