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25日臺教技(一)字第1080026871號函辦理。
旨揭修正之綱領係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4條規定略以,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至少每二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公告,並經行政院所召開之「技職教育審議會」決議通過後所修定。
本案函轉之意旨,以協助各校了解我國未來技職教育政策願景、目標及推動方向,並回應未來社會產業發展需求,俾利技職教育面對變遷之社會產業型態、國際趨勢與挑戰,仍能持續精進優勢及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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