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4月30日府人任字第1070077754號、府人任字第1070078034號 。
二、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制定公布之「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行政院定自107年4月28日施行,並於107年4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700385551號令發布。
三、海洋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各項業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有關野生動物保育法海洋野生動物保育、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有關深層海水資源開發技術及產業輔導推動、整體海砂、海洋非生物資源研究及調查探勘、科技部有關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海洋污染防治等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07年4月28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